为了规范财政票据合理应用,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,青浦区财政局对财政票据领用实行三重严格要求。
一是严格审核申请单位资质。以办理《财政票据领购证》为工作抓手,在申请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、办理领购证申请函、单位法人证书、单位公章等相关依据文件的基础上,对符合材料的单位核发领购证。
二是严格检视领购证内容。《财政票据领购证》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、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、非税收入项目(含标准)、文件依据、购领票据记录、审核票据记录、作废票据记录、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、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。以上内容均符合可进行领购财政票据。
三是严格查验已用财政票据。再次购买财政票据前,进行验旧供新核对,财政票据要求按照规定填写,做到字迹清楚、内容完整真实、印章齐全、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。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,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“作废”字样,并完整保存各联次,票据领用单位不得擅自销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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