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,减少公务支出现金支付结算,提高公务支出使用透明度,青浦区财政局结合本区公务卡制度执行和现金使用情况,提出新的要求。
一是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,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,如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,应调整为使用公务卡结算。确需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,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单位账户转账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,原则上通过个人先行垫付,报销时转账至个人账户的方式不确认为转账方式,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。
二是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目录,除现金目录的支出项目外,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及转账结算的,按照规定报批后可使用现金结算,但不得作为单位现金扣减项。如发现上述情况,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。
三是严格执行报销操作流程,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支出后,须通过信息系统下载消费明细还款。报销人应当同时提供报销凭证(发票)和银行卡付款单据,个人签名后按照单位财务报销程序审批,与供应商、银行信息核对无误后办理报销,单位财务人员应当将上述报销单证作为原始凭证一并登记入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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